(2016)桂0126执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廖乃可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廖乃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宾阳县。法定代表人黄有熙,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真让,该××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廖乃可。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廖乃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乃可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廖乃可履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500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廖乃可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廖乃可名下所有的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桥信用社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廖乃可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没有存款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廖乃可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宾阳县富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6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俊 儒审判长 陈 俊 儒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韦乃彪审判员 王 旺 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沛沛书记员冯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