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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民申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江西德宇集团与徐佩东、胡春保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西德宇集团,徐佩东,胡春保,汪云翔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申5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德宇集团。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丁家洲**号。法定代表人:詹周荣,该集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清汉,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逸群,江西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徐佩东,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浮梁县。一审被告:胡春保,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浮梁县。一审被告:汪云翔,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浮梁县。再审申请人江西德宇集团与被申请人徐佩东、一审被告胡春保、汪云翔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2民终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西德宇集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熊杰代理审判员  刘瑾代理审判员  王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