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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1222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皖12**民初4051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4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某,男,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马心峰,太和县倪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心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俩于2010年冬经人介绍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刘一晨”(2011年农历12月25日生)。因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两人性格不��,没有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7月两人生气后,两人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刘某辩称:我俩婚后感情很好,夫妻恩爱,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冬经人介绍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刘一晨”(2011年农历12月25日生)。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后因两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6年9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夫妻之间虽有时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 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