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860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南京市栖霞区君之悦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市栖霞区君之悦娱乐中心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8602民初77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君之悦娱乐中心,经营场所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幕府东路***号*楼。经营者:杨斌。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君之悦娱乐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