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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车胜斌与王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胜斌,王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4民初2555号原告:车胜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冯伟,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亚东。原告车胜斌诉被告王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胜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亚东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支付2015年2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王亚东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若到期未还则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借款早已到期,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均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起诉。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各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了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特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月1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元,如逾期未归还,按未归还部分每天2%计付违约金。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同日,原告��被告交付现金25000元。截至原告起诉日,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故成讼。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2000元。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如借款逾期,被告应就未归还部分借款按每天2%计付违约金,原告在起诉时自愿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低于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起算时间应自原告起诉日即2016年3月30日起算。因借条未约定借款人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要求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2000元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亚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车胜斌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车胜斌负担50元,由被告王亚东负担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蕊代理审判员  单明瑛人民陪审员  肖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利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