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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727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江某与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金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豫17**民初1997号原告:江某,女,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男,197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江某与被告金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姚汝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