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执2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振楠与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楠,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361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楠,男,1952年2月7日生,汉族,天津市航道局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尹鸿智,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航空产业支持中心316、317室。法定代表人:何晓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亚婷,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楠与被执行人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