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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更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贾仕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仕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1251号罪犯贾仕成。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潮湘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仕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贾仕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贾仕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7月15日,罪犯贾仕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5年1月、7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仕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仕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翁国良审 判 员  钟杏青代理审判员  李美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