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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顺波与被执行人李明丽、刘锡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顺波,李明丽,刘锡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韩顺波。被执行人李明丽。被执行人刘锡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顺波与被执行人李明丽、刘锡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雷审 判 员  宋起华人民陪审员  杨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