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顺波与被执行人李明丽、刘锡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顺波,李明丽,刘锡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韩顺波。被执行人李明丽。被执行人刘锡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顺波与被执行人李明丽、刘锡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雷审 判 员 宋起华人民陪审员 杨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