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1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志忠、高军、李福忠、肖承烈、毛振彪、邱红卫、侯恩革、韩朔、XX、李文义、曹桂斌、洪纪伟、梁宗与郭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忠,郭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1363号原告:刘志忠,男,汉族,1955年生。高军,女,汉族,1978年生。李福忠,男,汉族,1964年生。肖承烈,男,汉族,1932年生。毛振彪,男,汉族,1968年生。邱红卫,女,汉族,1961年生。侯恩革,男,汉族,1969年生。韩朔,女,汉族,1969年生。XX,男,汉族,1987年生。李文义,男,汉族,1968年生。曹桂斌,女,汉族,1966年生。洪纪伟,女,满族,1971年生。梁宗,男,汉族,1980年生。诉讼代表人:梁宗、XX被告:郭刚,男,汉族,1977年生。原告刘志忠、高军、李福忠、肖承烈、毛振彪、邱红卫、侯恩革、韩朔、XX、李文义、曹桂斌、洪纪伟、梁宗与被告郭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梁宗等13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刻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立刻开煤气总阀;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关阀停止供气期间损失人民币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十三名原告与被告都是铁岭市凡河新区天水嘉苑业主,且都己实际入住。原告入住后,室内水电及燃气正常,但是在2016年4月31日,一楼门市业主被告郭刚擅自关闭楼上所有业主所需煤气总阀,致使现己实际入住业主不能正常生活,无法正常在家做饭煮菜。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也给原告带来实际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志忠、高军、李福忠、肖承烈、毛振彪、邱红卫、侯恩革、韩朔、XX、李文义、曹桂斌、洪纪伟、梁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立志代理审判员  杨金霞代理审判员  闫春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竹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