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5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彭小冬与夏远银、夏长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冬,夏远银,夏长海,长沙亿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长沙亿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5160号原告:彭小冬。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远银。被告:夏长海。被告:长沙亿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80号华荣时代大厦1104室。负责人:周冰冰。被告:长沙亿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09号中远公馆2117房。法定代表人:黄柏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冬诉被告夏远银、夏长海、长沙亿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长沙亿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冬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远银、夏长海��长沙亿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长沙亿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93.5元,由原告彭小冬负担。审 判 长 郭 靖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皮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