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郁守忠与郁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守忠,郁金亭,陈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100号原告:郁守忠,男,194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郁金亭,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陈小文,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守忠与被告郁金亭、陈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郁金亭、陈小文在蒙城金舵航运公司的运营收益116395.5元(该收益打入蒙城航运公司账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郁金亭、陈小文在蒙城金舵航运公司的运营收益116395.5元(该收益打入蒙城航运公司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