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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何志强与王晓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强,王晓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1308号原告何志强,男,现住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周秀凤,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王晓冬,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何志强诉被告王晓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志强的委托代理人周秀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冬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比亚迪轿车(蒙XXXX**)出售给被告,双方约定车款为15500元。签订合同时,原告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被告。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1周内办理过户手续,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的比亚迪轿车(车牌号为蒙XXXX**)的过户登记手续。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一辆比亚迪轿车��蒙XXXX**)出售给被告,价款为15500元。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将涉案车辆及该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被告,被告同时将车款付清。被告在合同下方的“一星期转户”处捺印确认。涉案车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车辆买卖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涉案车辆及该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被告,被告同时将车款付清,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涉案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冬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原告何志强办理涉案的比亚迪轿车(车牌号为蒙XXXX**)的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晓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海生审 判 员  宋艳丽人民陪审员  春 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