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鑫鑫与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梨树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鑫,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梨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1046号原告张鑫鑫(曾用名张鑫),男,1978年11月3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刘玉军,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梨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梨树村四社。法定代表人刘庆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成军,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鑫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梨树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借据中载明的出借人为“张鑫”,原告未能提供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的证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鑫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退还原告张鑫鑫。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颖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宇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