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殷辉平执行被申请人胡学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辉平,胡学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778号申请执行人殷辉平,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学宾,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殷辉平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学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学宾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