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5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兴良与缪以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以超,陈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5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以超,男,汉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兴良,男,汉族,1954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伟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缪以超因与被上诉人陈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缪以超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缪以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缪以超撤回上诉,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26元,减半收取55313元,由缪以超负担。缪以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