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小军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小军,郭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165号申请人方小军,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郭小平,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方小军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小平驾驶的陕A8C151A8C1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方小军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小平驾驶的陕A8C151A8C1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就地扣押。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方小军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石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