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55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南通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566-1号原告:南通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村南通家纺城精品展示中心川港路1室。法定代表人:虞金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浩,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晶,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宝山,董事长。被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弘阳上城1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宝山,经理。原告南通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弘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96元,减半收取计88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妙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涯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