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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8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佩华与XX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佩华,XX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111号原告朱佩华,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XX宇,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朱佩华诉被告XX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佩华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佩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佩华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审 判 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