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辖终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与北京晨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晨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辖终1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晨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刘素珍。上诉人北京晨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2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晨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理由如下:2016年5月6日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曾就同一事由起诉北京晨帆咨询有限公司,原审法院曾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在2016年5月30日及以前北京晨帆咨询有限公司并无侵权行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无权提起诉讼。而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再次提起诉讼并无新的事由。依据法律规定,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行为结果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据现有证据,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仅是代理被侵权行使诉讼权利,对此前的侵权行为的诉讼,其仅能作为代理人行使,管辖地应以被代理人的情况确定。而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才从高某处获得授权,对2013年所发生行为的诉讼也仅能以高某的情况确定管辖权。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系山东户籍的高某,北京晨帆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在北京,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亦在北京,故管辖地应为山东或者北京。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中,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诉称北京晨帆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运营的名称为“晨帆心理生活”(ID:bjcfxl)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对此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由于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作为本案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在杭州市滨江区,且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故原审法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晨帆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棉代理审判员 黄斯蓓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