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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5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038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宋晓辉与被告山东统一银座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宋晓辉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员  李炳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