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2811号原告于某,女,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保田,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男,1988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1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开庭审理时原告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