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11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黄红梅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黄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11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被执行人黄红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11民初010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红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红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红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黄红梅(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582590.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金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