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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贡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贡金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1149号原告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917435-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乌喀路南疆农民综合市场18号楼207商铺。法定代表人皮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志贞,新疆冬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贡金伟,1986年出生。原告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贡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福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