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永珍与福建一诺普惠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珍,福建一诺普惠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9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永珍,男,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永登县。被执行人:福建一诺普惠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5号1801单元。法定代表人:林济梅。本院在执行张永珍与福建一诺普惠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工资13034.4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