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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孔玲涛与徐小龙、连云港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玲涛,徐小龙,连云港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652号原告孔玲涛,男,1984年5月3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高明,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龙,男,1964年3月1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连云港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六楼。法定代表人徐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符为奇,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孔玲涛与被告徐小龙、连云港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1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从9330029元减少为400万元。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玲涛撤回诉讼。原告已交受理费7711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及撤诉,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19400元,余款57710元由本院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律心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郝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瞿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