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街道办事处洛王社区。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街道办事处洛王社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经济开发区白石岭村综合场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楼民康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胡某某返还地基转让款3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500元、申请执行费5800元、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城市棚改征地拆迁指挥部征收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岭城市棚改征地拆迁指挥部征收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帐户收入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