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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保全346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泰县盛世大名酒业营销中心酒城总店,景泰县朝天门火锅城,梁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2186号申请人:景泰县盛世大名酒业营销中心酒城总店。经营场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经营者:窦坤,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申请人:景泰县朝天门火锅城。经营场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经营者:石福逸,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申请人:梁晓,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莱阳市居民,现住景泰县。申请人景泰县盛世大名酒业营销中心酒城总店诉被申请人景泰县朝天门火锅城、梁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景泰县盛世大名酒业营销中心酒城总店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48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甘DX**号轻型厢式货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泰县盛世大名酒业营销中心酒城总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景泰县盛世大名酒业营销中心酒城总店提供担保的甘DX**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景泰县朝天门火锅城、梁晓的银行存款4800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子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耀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