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8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蕊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蕊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1978号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145827746X。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为钦,男,系原告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秀娟,女,系原告职员。被告:刘蕊捷,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刘蕊捷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8856.19元、滞纳金94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6年9月1日的利息为2790.72元,从2016年9月2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丰收贷记卡卡号62×××05申领时间2014年3月17日信用额度2万元合同相关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4年4月19日起开始透支,2015年11月10日最后一次取现1000元。还款事实2015年11月8日最后一次还款2100元,此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18856.19元透支滞纳金940元透支利息截止至2016年9月1日的利息为2790.72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8856.1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蕊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8856.19元及利息(截止至2016年9月1日的利息为2790.72元,从2016年9月2日起以透支本金18856.1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滞纳金9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9元,减半收取245元,由被告刘蕊捷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项旭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佳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