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2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凌有良与郭伟、王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有良,郭伟,王康,蔡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661号原告:凌有良。被告:郭伟。被告:王康。被告:蔡沛。本院受理原告凌有良诉被告郭伟、王康、蔡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