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新疆新宏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德厚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新宏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昌吉市德厚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1531号原告:新疆新宏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北路东一巷11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军,男,汉族,1971年4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昌吉市德厚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绿洲南路5号2幢楼1单元301号经理。。法定代表人:廖小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新宏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市德厚商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新宏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宏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新宏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8.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69.19元,由原告新疆新宏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1269.19元。审判员 董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