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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国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曾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地址: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号。负责人文泽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国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曾国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曾国强的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曾国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曾国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习军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