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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超亮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亮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刑初34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超亮王某某(曾用名王金柱),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9月1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亮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琼、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超亮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0日21时左右,被告人王超亮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从新蔡县化庄街沿着耿化公路(耿集到化庄)往北行驶,行至耿化公路新蔡县化庄乡前王庄村委后王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超亮王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0.35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王超亮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时风牌农用三轮车行至耿化公路新蔡县化庄乡前王庄村委后王庄时撞到王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王超亮王某某赔偿王某损失2600元,并履行清结,王某对王超亮王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王超亮王某某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9月1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超亮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车辆照片;书证:查获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酒精呼吸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非党员证明、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张某、黄金福等人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亮王某某明知自己醉酒,仍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超亮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超亮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0.35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超亮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王某对王超亮王某某表示谅解,对王超亮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超亮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超亮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张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