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3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与杨XX、张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杨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2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尉XX,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XX,男,汉族。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被执行人张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XX、张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2014)襄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襄民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宝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原男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