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周国强与晏昭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强,晏昭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956号原告周国强,男,生于1973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晏昭群,女,生于1975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原告周国强诉被告晏昭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周国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小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