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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秦立平与被告钟艾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1民初1531号原告:秦某某,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钟某某,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及理由:其与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携带前婚一子(拜某)与其携带前婚一子(秦甲)和一女(秦乙)共同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常因经济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合。2009年9月,被告在未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带其子(拜某)离家出走,后无法联系。现夫妻感情已不存在,故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结婚证、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事处下鲁峪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上列证据合法、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并与本院调取的被告户籍证明及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共同在卷佐证。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8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告携带与其前妻所生子(秦甲)女(秦乙)及被告携带与其前夫所生之子(拜某)共同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常因经济等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不合。2009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系再婚,共同生活期间较为短暂,且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未能建立起稳定、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自2009年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且下落不明。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应予准许。鉴于被告现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核查,故对于财产的分割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秦某某与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玉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