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藏2421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珠扎与次仁斯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1民初444号起诉人:珠扎,西藏比如县人。2016年9月29日,本院收到珠扎的起诉状。起诉人珠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返还土地证;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5年5月8日起诉人珠扎和被告次仁斯塔签订位于西藏那曲县那曲镇德吉居委辖区500平米土地的买卖合同,土地总价为310000.00(叁拾壹万元整)元,起诉人珠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款,被告次仁斯塔未能合同约定将土地证交于起诉人珠扎,故,起诉人珠扎于2016年9月29日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珠扎与被告次仁斯塔签订的位于西藏那曲县那曲镇德吉居委辖区500平米土地的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法律规定,据被告次仁斯塔陈述该土地是基于信任从自己亲戚古杰手中购买,至今未见到土地证。我院办案人员到西藏那曲县那曲镇德吉居委会拆迁领导小组核实情况,经核实确无办理土地使用证。起诉人珠扎和被告次仁斯塔签订的买卖合同已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综上,对此类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珠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藏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普布次仁审判员 仁青拉姆审判员 敖 婷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玛卓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