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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齐晓微与罗志刚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晓微,罗志刚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642号原告:齐晓微,女,1995年8月17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社。被告:罗志刚,男,1994年11月25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晓微诉被告罗志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齐晓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齐晓微负担。审判员  刘福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