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齐晓微与罗志刚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晓微,罗志刚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642号原告:齐晓微,女,1995年8月17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社。被告:罗志刚,男,1994年11月25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晓微诉被告罗志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齐晓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齐晓微负担。审判员 刘福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