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某与被申请人胡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某,胡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特13号申请人:邹某,男。系车牌号为陕AF1Z**号小型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高建强,系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胡某,男。系车牌号分别为陕E867**及陕EA2**挂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某与被申请人胡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邹某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胡某所有的车号为陕E867**、陕EA2**挂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扣押,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保单号11730151900278372066)。本院认为,申请人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陕E867**、陕EA2**挂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未提起诉讼,本院将解除本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武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文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