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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柳州市凯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林文良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柳州市凯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林文良,吴秀访,林菊花,傅三明,林柳治,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第14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178号。负责人苏建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柳州市凯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广西柳州市航银路31号10门面。法定代表人林文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文良,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吴秀访,女,1963年3月29日生,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林菊花,女,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傅三明,男,1961年12月30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林柳治,女,1984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万利花园10-1-1-1。被执行人周刚,男,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柳州市凯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林文良、吴秀访、林菊花、傅三明、林柳治、周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柳州市城站路106号之一锦业华城4栋2单元16-1号房屋一套为被执行人周刚、林柳治所有,位于柳州市航生路18号荣昌明珠园5栋1-1号房屋一套为被执行人林柳治所有,位于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3-1号房屋一套为被执行人吴秀访所有,位于柳州市航生路18号荣昌明珠园4栋1-1号房屋一套为林文良所有,位于柳州市航三路10号金壶园1栋1-8号房屋一套为林文良所有,位于柳州市航银路37号金山丽园2栋5号房屋一套为林文良所有,位于柳州市航银路8号万利花园10栋1单元1-1号房屋一套为林文良所有,位于柳州市航银路8号万利花园3栋2号房屋一套为林文良所有,因被执行人柳州市凯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林文良、吴秀访、林菊花、傅三明、林柳治、周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周刚、林柳治位于柳州市城站路106号之一锦业华城4栋2单元16-1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林柳治位于柳州市航生路18号荣昌明珠园5栋1-1号房屋一套。三、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吴秀访位于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3-1号房屋一套。四、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林文良位于柳州市航生路18号荣昌明珠园4栋1-1号房屋一套。五、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林文良位于柳州市航三路10号金壶园1栋1-8号房屋一套。六、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林文良位于柳州市航银路37号金山丽园2栋5号房屋一套。七、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林文良位于柳州市航银路8号万利花园10栋1单元1-1号房屋一套。八、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林文良位于柳州市航银路8号万利花园3栋2号房屋一套。九、被执行人周刚、林柳治、吴秀访、林文良负责保管其名下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周刚、林柳治、吴秀访、林文良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周刚、林柳治、吴秀访、林文良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