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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9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317号原告程某,联系。被告张某,联系。原告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10月11日以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美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