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秦振林,冯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建设西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梁风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城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秦振林,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梁集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连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秦振林,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冯月娥,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秦振林、冯月娥名下的银行存款912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贾 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