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龙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龙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王龙某,男,汉族,1969年4月21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蔡某某,女,汉族,1970年2月22日生,住址同王龙飞。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龙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王龙某、蔡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