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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龙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龙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王龙某,男,汉族,1969年4月21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蔡某某,女,汉族,1970年2月22日生,住址同王龙飞。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龙某、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王龙某、蔡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玉林审 判 员  龙伯泉代理审判员  李齐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