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5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建辉与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辉,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245号原告刘建辉,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成街。委托代理人刘建楠,女,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张聪沛,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刘建辉与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辉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辉负担(已付)。(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杨顺利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