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4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罗婷与潘雪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婷,潘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财保14-1号申请人罗婷,女。委托代理人胡明海,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雪,女。申请人罗婷诉被申请人潘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为了使判决顺利执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潘雪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银泉小区的房屋,房屋编号为1-717814-005-080101,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保险单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潘雪在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北街银泉小区的房屋,房屋编号为1-717814-005-080101,查封其间不得转让、抵押等。审判员 孙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