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樊新丽与侯建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建理,樊新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建理,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4日,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李红超,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新丽,女,汉族,生于1954年12月28日,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委托代理人兀晓庆,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侯建理因与被上诉人樊新丽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建理的委托代理人李红超,被上诉人樊新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兀晓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州区人民法院(2016)豫122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乔建刚审判员 李小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