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姜在仪与姜世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在仪,姜世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姜在仪,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姜世君,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姜在仪与姜世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吉24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在仪于2016年6月12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240.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姜世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姜在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延边朝鲜族自治周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