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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姜在仪与姜世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在仪,姜世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姜在仪,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姜世君,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姜在仪与姜世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吉24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在仪于2016年6月12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240.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姜世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姜在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延边朝鲜族自治周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