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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翟双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翟双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3428号原告:张秀华。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翟双绪。男,1972年7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原告张秀华诉被告翟双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张秀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秀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张秀华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