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翟双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华,翟双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3428号原告:张秀华。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翟双绪。男,1972年7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原告张秀华诉被告翟双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11日,原告张秀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秀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1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张秀华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