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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5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石拐区棚户区搬迁办公室与李全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拐区棚户区搬迁办公室,李全堂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205民初479号原告:石拐区棚户区搬迁办公室,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石拐街道办事处院内。法定代理人:王威,系包头市石拐区棚户区搬迁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春,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街道办事处职工。被告:李全堂,男,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5196606220351,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民馨家园5区9栋3单元206号。原告石拐区棚户区搬迁办公室与被告张福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石拐区棚户区搬迁办公室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全堂经做工作之后自愿腾退房屋,故原告石拐区棚户区搬迁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拐区棚户区搬迁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19元(已缓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李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乌日娜附: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