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特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麦娇奴服饰有限公司与潘月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麦娇奴服饰有限公司,潘月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560号申请人深圳麦娇奴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伯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传亮,系该司员工。被申请人潘月波。委托代理人李洪楷,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婷婷,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申请人深圳麦娇奴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娇奴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6]39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麦娇奴公司请求撤销深福劳人仲案[2016]397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理由为: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但是,本案的仲裁庭成员只有一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本案仲裁庭共有一人,却只有一人在笔录上签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3、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却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的签名,所有仲裁员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上3点均可由《庭审笔录》和《仲裁裁决书》予以证明。4、麦娇奴公司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在当前世界经济动荡,行业整体下滑的环境下2015年至今未裁减任何一个人。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亦要生存。削减不合格的试用期员工(产值每月为倒数第一、第二)是一个企业生存必做的事项。但是未曾想到尽然会让此等钻公司漏洞的完全胜诉,我司对仲裁庭的判决表示不服!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经查,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本案进行审理时没有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因深圳市麦娇奴服饰公司无证据证明本案的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麦娇奴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麦娇奴服饰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深圳市麦娇奴服饰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慎杰(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